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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要欠款拘禁他人6天 勉县四男子获刑

时间:2017-06-20

  为了讨要欠款,拘禁他人6天,勉县四男子被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并获刑。

  据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勉县男子税某因缺钱向许某、柏某借款14000元,约定月息2000元,2016年10月底还款,税某向柏某出具一张16000元的借据。

  然而,到期后税某未能按期还款,税某向柏某支付了2000元月息,借款延长一月,仍欠许某、柏某借款16000元。

  2016年11月15日,许某、柏某得知税某到汉中一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因为税某的信用卡有一笔逾期,得等到将信用卡的欠款归还后,才可以拿到贷款,为了索要欠款,许某随即和朋友李某、魏谋驾车到汉台区找到税某并将其押回勉县城区一麻将馆内非法拘禁,逼迫其及时归还借款,否则不得离开麻将馆。

  2016年11月20日晚,税某因归还了信用卡的欠款,在汉台区的贷款次日就可以取款。许某就指使柏某、李某于次日14时许驾车押税某到汉中办理好贷款后,柏某、李某押税某返回勉县城区。当日19时许,柏某、李某等人带税某到三国广场建设银行处操作还款。

  然而,税某通过自动柜员机还款15500元后,没有能力再还,但提出剩余500元过两天归还。

  柏某因相差500元钱与税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朝税某面部等处殴打数拳,致税某左上眼睑裂伤流血、多处软组织挫伤。税某电话报警,李某等人逃离,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并带柏某、税某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柏某、李某、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判处。

  近日,勉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柏某、李某、魏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多日,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组织作用、被告人柏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魏红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许某、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李某、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华商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庄淑娴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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