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又走向贩毒道路,终再次入狱。8月30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铭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人张铭立在三原县乡企宾馆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辉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计0.1克;2017年4月19日,张铭立在三原县老汽车站斜对门,以19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辉贩卖毒品海洛因2包,计0.2克;2017年4月21日,张铭立在三原县中山街幼儿园斜对面,向吸毒人员王辉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现场查获毒资100元,毒品疑似物三包,经称重共计7.14克。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三包毒品中一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余两包检出海洛因。综上,被告人张铭立共向一人贩卖毒品三次,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7.3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0.05克,合计毒品7.44克。被告人张铭立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张铭立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23日刑满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铭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铭立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铭立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其行为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铭立如实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铭立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且其第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于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通讯员 吕鑫 张永鹏 记者 杨皓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