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协委员吕琳
人物名片:四川省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8日讯(川网集团省两会报道组记者 李丹 张宇 摄影报道)今年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药品监管力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健食品的乱象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四川省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吕琳提出建议,要从整顿保健品市场乱象,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制度;规范保健品审批流程,强化多部门联动监管;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法制管理多方面加强保健品市场治理。
谈现状:保健品市场存在四大乱象
吕琳说,目前,保健品市场存在四大乱象:真假难辨,炒作概念,夸大功效,监管有待加强。保健品市场较为混乱,呈现无序状态。一是真假难辨。一般而言,普通人所理解的“保健品”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但这种理解没有法律或医学上的意义。目前,只有“保健食品”具有法律定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属性为食品,其他保健品或保健用品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吕琳直言,这一法律和技术上的空白,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很多所谓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不伤及人性命但也不具有特别的保健功能。
“二是炒作概念,很多产品功效定位模糊不清,缺乏规范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吕琳介绍,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不少保健品的有效性缺乏证据。一般来说,保健品的原料大多为人参、燕窝、虫草、灵芝、蜂乳、花粉等,或蛋白质、肽、氨基酸、维生素等营养成分。但近年来,通过热炒一些医学概念,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碘、锌、硒等,诱导、欺骗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进行购买。
而夸大功效、虚假宣传,也是不少保健品营销的普遍做法。据悉,我国允许注册申请的特定保健食品的功能只有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等27种,超出27项功能范围的都属于“非法”,社会上经常听到的壮阳补肾、活血通络、益气固本根本就不在此列。吕琳说,部分企业抓住公众的认知误区,在保健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外包装、宣传资料、网页上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保健效果,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再有就是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吕琳介绍,本轮机构改革之前,国家食药监局是保健品审批的职能部门,但实践中保健食品行业监管部门多达7、8家。 此外,保健食品销售模式日益多样化,特别是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会议销售、健康咨询等方式隐蔽性强、流动性大,易形成监管盲区。
谈建议: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制度 规范保健品审批流程
保健品乱象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不仅威胁着消费者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深刻影响社会风气,败坏商业风气。吕琳建议,可以从多个方面加强保健品市场治理。首先,政府必须明确保健品的慨念和法律地位,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如属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政府应当承担起法律责任,适实地评估风险和责任,(如陕西、贵州、吉林都出台了相关保健品和保健用品的地方法规)。这样才能体现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法律责任。
其次,整顿保健品市场乱象,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制度。吕琳建议,建立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舆情中心,对保健品企业发布的各类信息进行网络检测。同时,完善符合保健品安全工作实际的风险评估制度,配齐配强监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和样本量,提高保健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不断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使保健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产地环境、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利用效能,加强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和评价分析,开展保健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和风险交流预警,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再者,规范保健品审批流程,强化多部门联动监管。”当前保健品市场的审批流程是多数逐步形成备案,少数注册审批,吕琳建议,规范保健品审批流程。同时,加强多部门联动监管。针对利用会议、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隐蔽性较强,证据难以及时保留固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效率的问题以及其他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应对执法取证的制度有更加具体细化的设计,在规范取证行为的同时也要让一线监管人员获得便于高效执法的授权。此外,监管部门要投放更多的监管资源,多部门联动加强监管,畅通“12315”“12345”和“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出击,在本区域内形成足够威慑。
此外,还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法制管理。近年来保健品诉讼案件成倍增长,涉及面广,不少涉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环节。吕琳认为,监管部门被检察机关提出履职建议的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自查和提升监管能力的契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应积极应对,做好应诉答辩工作。由于保健品领域专业性以及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对同一案件或同一行政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可能不一致。对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要围绕履职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裁量是否合理来答辩;对于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则应围绕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履职是否适当等来答辩。对确实导致公益受损的,要在诉讼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生效判决,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完善法制管理,及时主动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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