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市委组织部获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员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和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市设立了党内关爱资金,对各类需要关怀帮扶的生活困难党员,以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牺牲和奉献的优秀党员给予专项补助。市委组织部出台了《成都市党内关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成都市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使用条件和标准、申领程序以及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
党内互助性 公益性资金
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生活的困难党员予以重点倾斜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党内关爱资金主要是为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关爱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牺牲和奉献的优秀党员,而设立的党内互助性、公益性资金。在资金的来源上,将从市管党费中划拨3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每年从市管党费中安排300万元作为年度补充资金。“我们在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坚持基层导向,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生活的困难党员予以重点倾斜;坚持以人为本,真心实意关爱,为困难党员排忧解难;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务求实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条件、标准、程序,确保良好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记者了解到,获得党内关爱资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生活困难党员;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10年以上现已离任的生活困难党员;担任过市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中的生活困难党员;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殉职、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属;其他为党的事业作出贡献,需要关怀帮扶的生活困难党员。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资金: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或不接受党组织交办任务的;近3年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或正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以及经组织认定有其他不适合情形的。
关爱标准最高可达10000元
每年“七一”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明确了党内关爱资金使用标准:对基层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担任过市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中生活困难的,关爱标准一般为3000元;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关爱标准一般为5000元;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殉职、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属,关爱标准一般为10000元。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他需要关爱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以上分档不重复享受。
记者了解到,党内关爱资金一般实行集中审批发放,原则上每年一次。在具体申领程序上,每年“七一”前,由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由党支部根据困难党员实际情况直接提出申请。随后,申请人所在党支部报基层党委初核,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汇总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关爱资金总额、申报情况等,统筹提出关爱意见。针对符合条件的,在所在党支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下拨关爱资金,原则上由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和市级行业系统派专人上门发放,关爱对象本人或其家属签收。其中,临时性、突发性的需个别关爱的对象,可适当简化程序,必要时可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决定。
构建党内外共同帮扶的长效机制
各区(市)县也将建立党内关爱台账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成都市党内关爱资金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专项审计。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党内关爱还应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相衔接,构建党内外共同帮扶的长效机制。按照《办法》,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和市级行业系统分别建立党内关爱台账,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关爱对象一般3年内不得重复申报本资金,省、市党内关爱资金不得重复申请。
《办法》规定,党内关爱资金年度收支情况,须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专题报告,纳入市管党费收支情况公示范围,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对隐瞒情况、虚报冒领的,要追回关爱资金。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组织及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本报记者 侯初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