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集团特派记者 吴忧
“法治保障民生,这是两者之间最基础的关系。”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住川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做客川报全媒体集群“民生直通车”节目。节目中,他们建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更好保护个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允许个人破产帮助失败者“东山再起”
“所谓破产,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主体陷入了债务困境的情况下,通过一个特定的法律程序来重新配置资产。”刘守民说,经历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而债务人也能够暂时摆脱债务危机,实现“起死回生”。
刘守民表示,“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竞争,竞争中必然有赢有输,有胜有败。”刘守民认为,市场经济要容忍失败,应该给失败者一次“新生”的机会。“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进一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希望通过破产让这些失败者能够重新投入到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去。”
王树江认为,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许多企业主、个体经营者通过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进入市场。在这些创新创业创造者中免不了出现失败者,在个人破产领域立法,可以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法因时而立、因时而进。不要让创新创业创造者一旦失败、永难翻身。”王树江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除了能赋予破产者“新生”的机会,还能引导债权人审慎借贷、理性追索债务,并有效解决衍生的社会问题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问题,切实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设置破产门槛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债
不少人担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一部分债务人会“钻空子”,利用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对此,刘守民的建议是把法网扎得更紧密些。
“我们应该设置一个比较高的破产门槛,设置破产前置程序,只允许诚实的债务人破产,把‘老赖’挡在这个制度之外。”刘守民说,被允许破产的债务人,也应该实施有限的责任免除,充分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只要个人破产法规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健全,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就能被及时堵上。”
王树江介绍,近3年,全国法院组织“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基本完成联合惩戒体系建设和网络查控体系建设,基本堵住了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前置破产和解程序、惩戒机制、债务免除、自由财产、失权监管、复权制度等具体制度,让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无所遁形。
“从破产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已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法制基础。”李正国认为,企业破产法制度的运行,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一步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让恶意逃债的‘老赖’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另一方面让诚实的债务人能够通过破产实现‘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