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达州3月15日讯(记者 余开洋)每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近日,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达州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销售空调玩“字眼”
2018年6月27日,开江县张女士在某空调旗舰店购置了一台价值1980元的空调,并另外支付空调外机支架费30元。次日,该店营业员要求张女士前往店内换发票。换取发票后,张女士发现所购置的空调无制热功能,与自己需求不符,与店家协商无果后,以书面形式投诉至开江县消委会。
经开江县消委会调查,商家未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且店家的行为已涉嫌欺诈。根据《消法》规定:该商家退还张女士购机款2010元,赔偿误工费、车船费180元。
手机“自燃”烧伤大腿
2017年7月1日,符女士在宣汉县某通讯门市购买了一款价值2399元的手机。2018年5月15日,手机在裤兜里自燃,造成符女士大腿大面积烧伤,符女士在与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此事投诉至宣汉县消委会。
宣汉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判定厂方赔偿消费者5万元现金;赔偿同等价值手机一部;消费者不再以任何方式找经营者进行再次赔偿。
装修公司“换将”惹争议
2018年3月18日,王某到大竹县某房屋装修公司进行住宅装修咨询,与装修公司达成意向协议后支付定金5000元。而在房屋准备全面开工装修时,王某才得知设计师李某已离职,需另换设计师为其服务,王某因只认可设计师李某,便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定金并终止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于是王某投诉到大竹县消委会。
大竹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在查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后,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通过调解,商家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全部定金5000元。
免费领奖被“套路”
2017年5月,李女士在通川区某通讯门市购买一部手机并办理相关业务。2018年7月,李女士接到电话,通知之前所办理的手机套餐业务能免费领取价值1000元的礼品,李女士再三询问门市员工有无其他费用,在得到不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回复后领取了礼品。在门市员工告知需登记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进行系统收录后,李女士按要求提供了相应证件。之后李女士的银行卡每个月都被扣取59.37元,在上门理论无果后,投诉至通川区消委会。
通川区消委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通讯门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后,消费者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新手机一个月就“罢工”
2018年6月20日,陈女士给儿子在渠城后溪街某手机店购买一部价值2700元品牌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就无法正常工作,于是到手机店要求换机。
消委会召集消费者、经营者、供货商进行三方调解无果后,决定与三方人员进行现场技术鉴定,经鉴定后确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退货并返还陈女士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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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方某在万源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台品牌轿车,在行驶2个月累计6000余公里后,发现发动机漏油,遂先后两次花费1万元前往成都进行维修。汽车销售公司经协商只同意支付更换零部件费用,协商无果后,方某投诉至万源市消委会。
万源市消委会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公司除支付1万元的修理费用外,赔偿方某误工费5000元。
貂皮大衣洗缩水
2018年9月,贺女士将购买价格为1.5万元的貂皮皮衣送往达川区某洗衣店干洗,并支付干洗费150元,然而贺女士取衣服时发现皮衣缩水,遂要求洗衣店恢复皮衣原样或按原价赔偿,由于双方产生意见分歧,贺女士随后投诉至达川区消委会,要求调解处理。
达川区消委会在组织双方调解后,洗衣店向贺女士支付4500元作为赔偿并退还150元干洗费。
超市销售假茅台
2018年1月30日,张先生在宣汉县胡家镇某超市以每瓶1380元的价格购买6瓶“飞天茅台酒”。饮用时发现系假酒,便拨打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委派双河食药所工作人员着手调查,该所随即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进行鉴定,结论为该产品均不是其公司生产。针对这一情况,张先生找到宣汉县消委会胡家分会进行投诉。
宣汉县消委会胡家分会受理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展开相关调查工作。在执法人员地组织下,超市方负责人找到张先生并一次性赔付2万元。胡家工商质监所对该批酒进行没收处理,并对超市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给予1万元行政处罚。
新房墙壁渗水引烦恼
2018年7月8日,张女士新房装修时在“金牛管业”门市购买水、电装修材料并由经营部业主邓某负责水电管线安装工程,口头约定工程费及材料费5300元。完工后,张女士发现家中厕所墙体渗水并造成墙体损坏,多次与邓某协商无果后,遂投诉至开江县消委会。
经组织双方现场实地勘验后,发现渗水原因确是为装修质量问题。根据《消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邓某赔偿张女士2300元,并自张女士交付之日起负责保修工作。
车行“作假”被发现
2018年7月13日,郑女士在开江县某车行购置一辆价格为8.4万元的轿车,同年9月10日,车行为其代办车辆登记并出具购车发票。10月1日,该车因空调无法正常使用进厂维修。其间,郑女士得知车辆购车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已过保修期,需另行支付维修费用。随后郑女士因对车辆购买时间起疑,以为买到二手车,投诉至开江县消委会进行处理。
开江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车行进行走访调查。该车行对于郑女士实际购车时间不符的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排除销售商以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的欺诈行为。系车行在销售日期上作假,导致质保期缩短。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消法》的相关规定,消委会对销售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并让其赔偿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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