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检察院发布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一男子为了两块钱的车费,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并抓扯公交车方向盘、砸打司机。最终,这名男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据了解,这是今年1月8日“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后,四川首例此类案件。
今年1月16日12时40分左右,李某乘坐载有20余名乘客的渠县5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川林坝公交站停车等红绿灯时,驾驶员提醒准备下车的乘客投币下车。李某要求先开车门后投币,随即引发争执。驾驶员拒绝其要求后继续前行,当公交车在左转弯行驶过程中,李某探过驾驶室护栏抓拉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大幅度晃动。车内乘客出言劝告,但李某不听,驾驶员也挥手制止李某行为。就在这时,李某突然松手,捡起旁边的车载对讲机砸向驾驶员。驾驶员见情况紧急,立即靠边停车,随后乘客报警。
李某为两元车费,无理抢抓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并有砸打驾驶员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月13日,渠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渠县法院当庭宣判,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3月24日,该案判决生效。
李某今年51岁,因两块钱车费,抓扯公交车方向盘并砸打司机。好在驾驶员处置得当,才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但车上20余名乘客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罪行,愿接受处罚。起诉期间,李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检察官和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达悔意。
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宽处罚,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该案判决生效。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吴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