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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西藏个体参保人员不得事后补缴凑年限

时间:2018-11-13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问题、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参保问题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38号)。

《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设为6个档次,即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30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缴费比例均为20%。

《通知》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要立即停止执行。个体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办〔2010〕301号)、《关于对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若干事项说明的通知》(藏人社厅〔2010〕613号)中以个体身份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通知》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地)、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规定和时间节点,在政策框架内做好相关的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从养老保险平稳运行和基金平衡角度出发,切实负起工作责任,避免出现新的矛盾。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区之前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变动。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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