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拉萨5月25日讯(记者 侯广臣)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全区各族群众卫生与健康服务需求,扎实推进健康西藏建设,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高海拔地区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奖励补贴办法》(试行)。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书记吴英杰在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把培养好、使用好、激励好人才作为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础工程,完善落实各项激励政策,创新人才使用评价办法,使广大医务人员在岗位上有幸福感、在事业上有成就感、在社会上有荣誉感。
《办法》规定,奖励补贴实施范围为全区海拔4500米以上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时间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根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海拔高度、职称层级发放。奖补标准为:海拔4500米至4799米乡镇卫生院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含尚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全部达到要求,奖补标准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20000元/人·年;海拔4800米至4999米乡镇卫生院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含尚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全部达到要求,奖补标准分别为50000元、40000元、30000元/人·年;海拔5000米以上乡镇卫生院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含尚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全部达到要求,奖补标准分别为60000元、50000元、40000元/人·年。《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密切合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奖励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