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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9-05-30

商报讯(记者 王巍巍)近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杨某是一位作家,其某一部作品已入围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第六届“鲁迅文学奖”,本人也在第十届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推荐人选名单中。

但由于该作品曾与田某发生争议,最终其作品及本人均未获奖。杨某认为,这是由于田某曾向中国作家协会写信举报导致,田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4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田某侵犯其名誉权,故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

但杨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达到证实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目的,杨某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经过法庭的耐心解释,杨某最终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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