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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穿越活动

时间:2017-05-09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1993年成立了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前,自治区林业厅发布了《关于禁止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非法穿越活动的公告》,严禁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或进行非法穿越活动,严禁通过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向新疆阿尔金山、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穿越活动,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

重申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进入保护区均为非法穿越

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区北部,是我国第一大自然保护区,也是平均海拔最高的自然保护区。这里是高原荒漠生态系统的代表地区,不仅有星罗棋布的湖泊、空旷无边的草场以及皑皑的雪山和冰川,还有众多濒危野生动植物。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早在2015年,新疆、青海、西藏就联合发布了禁止一切单位或个人进入阿尔金山、可可西里、羌塘三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非法穿越活动的公告。公告表示:一经查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自治区林业厅再次重申,禁止穿越无人区,为保护好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特发布《关于禁止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非法穿越活动的公告》,《公告》指出:严禁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或进行非法穿越活动,严禁通过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向新疆阿尔金山、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穿越活动。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自治区林业厅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随意进入三大保护区,甚至深入缓冲区、核心区,严重破坏脆弱的高原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均属非法穿越,一旦发现这类行为,每位公民都有权进行投诉,林业部门已对外公布了相关投诉电话。自治区林业厅保护处:0891-6819775;自治区森林公安局:0891-6832418;那曲地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0896-3820895;阿里地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0897-2666110。

打击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全方位打击非法穿越保护区的行为。“我区改革健全了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了73处管理站,组建了专业管护队伍,开展日常巡逻、管护、检查,加大了依法、规范管理保护区的力度。”自治区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说,“希望广大旅游、探险爱好者,各旅行社、旅游组织者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穿越行为,珍爱藏羚羊、野牦牛等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世界最后一方净土。”

保护区内管护员巡逻

记者从自治区林业厅保护处了解到,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缓冲区、实验区和核心区。其中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因科学研究,必须要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而且必须要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要进入羌塘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研工作,需要递交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外业考察区域、日程 安排、考察团人数、车辆情况等,还要递交从事科研活动的项目立项文件和我区相关合作部门的文件。”该负责人说道。(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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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穿越 对生命而言是一种亵渎

记者昨日浏览了部分论坛贴吧,输入关键词“穿越无人区”后发现,相比前些年关于穿越无人区的组织帖外,近两年,尤其是今年以来很少出现了。不过,虽然不再穿越无人区,但是人们“穿越”的行为并没有停止。近日,网上《驴友穿越秦岭鳌太线:2人死亡 5人被困 1人失踪》的新闻像一枚定时炸弹,让无数人开始反思,为了探险炫耀而“穿越”的行为是否值得?

业内人士表示,失温、迷路、高反、滑坠、野兽是鳌太穿越的五大杀手。其实这也普遍存在于其他的穿越活动中,尤其是在穿越无人区时,都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的。羌塘无人区的风景虽美,但是自然条件异常恶劣,高寒、高海拔、缺氧是常态。此外,这里是珍稀野生动物的家园,人类的擅自闯入会影响到它们的生活。从这两方面讲,对生命而言都是一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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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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