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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进行时】超限!公路不能承受之重

时间:2018-03-30

编者按:新疆首部治超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11项违规行为被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同时,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装载也将受到处罚。天山网推出系列报道《治超进行时》,通过采访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和自治区交警总队,解答《办法》对货物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驾驶人、货运车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办法》在新疆如何落地实施。今日推出第一篇:《超限!公路不能承受之重》

乌拉泊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查看车辆检测数据。

天山网讯(记者范国斌刘杰实习生程琪摄影报道)4月1日起,新疆首部治超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新规章的出台将引领治超工作迈入新时期,困扰治超的一系列难题有望逐步解决。

溯源

经济转轨期双超凸显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并不多见。上世纪90年代是一道分水岭,随着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货运市场放开,受利益驱动,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日渐突出。

有些车主为增加收入,希望多拉货;部分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根据用户需要随意改装车辆;有些货源企业为促销保销,也很少履行对货物装载情况的监管职责。

随着营运货车增多,运力过剩问题更加凸显,导致部分运输经营户通过竞相压价来承揽货源,再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造成了“超限超载—压价竞争—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

超限超载,破坏的不仅是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有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告诉记者,据测算,车辆超限超载30%,公路养护费用就要增加200%……按照国际公认的轴载换算方法,超限100%的货车作用1次对公路路面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作用16次产生的破坏,严重影响路面寿命。

严重超限超载,对运输车辆自身损害也十分明显。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专题报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程关键技术研究(车辆部分)》中,针对超限超载给车辆性能及驾驶员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详细阐述。“超限超载会使车辆使用寿命、制动性能和动力性下降,降低车辆的综合性能,威胁行车安全。”张端海说。

62号令

治超成效凸显

“总重:48.96吨……”3月29日10时许,从艾维尔沟拉煤到石河子的货车司机宋凯,仅用10余秒就通过了乌拉泊超限检测站。

乌鲁木齐路政管理局乌拉泊超限检测站站长孙学良介绍,大货车驶入地磅,可以自动识别出车牌、显示货运总重以及超限率等数据。“这里是进出乌鲁木齐的东大门,以前百吨位以上车辆较多,治超力度加大之后,现在超限货车数量呈下降趋势。”孙学良说。

据了解,2017年3月1日起,自治区路政管理局统一执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新超限超载认定、处罚标准。新规施行以来,经过路政部门的宣传和严格执法,全疆超限率大幅下降。

据统计,目前我国公路货运车辆占机动车总数的8%左右,但因货车超限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8%左右。

2004年年初,全国80%以上的货运车辆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约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违法超限超载有关。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多年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我国公路治超工作一直在探索中砥砺前行。

2004年,新疆治超工作起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稳步推进。

2013年,自治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相继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件),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有力推进了全疆依法治超工作进程。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治超站共47个,其中已建成并运行的治超站有30个。

2017年3月1日,自治区路政管理局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执行。“在加大了治超力度之后,超限的车辆大幅减少,降低了交通事故率,保护了公路。”孙学良说。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面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恶性超限现象得到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明显好转,公路设施和交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治超工作也越来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治超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期待

新规章新目标新作为

2018年1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新疆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的首部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上下环环相扣、紧密关联,无不体现了对“打造交通运输本质安全”的更高要求。

《办法》明确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驾驶人的职责,明确超限超载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从业规范,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源头管理,推进信用联合惩戒,规范超限超载运营市场行为。同时,突出治超主体职责,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中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货运源头单位一旦违反该规定,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源头管理是治超工作的关键,路面执法毕竟是末端执法,只有加大源头治理,才能减少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起到治本效果。《办法》对源头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将对今后的治超工作带来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党委副书记、路政局局长皮里东 ·吾甫尔说。

乌拉泊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检查票据。

乌拉泊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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