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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依法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18-12-25

加强监管依法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新疆专家解读《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新疆经济报记者张艳芳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群众多,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处主任科员刘璨说,“三小一摊”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传承中华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生产经营条件简陋、卫生环境脏乱差,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食品现象较多等问题。

为规范“三小一摊”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30日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刘璨说:“《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我区对‘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的法律空白,对加强‘三小一摊’监管,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宽进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的取得门槛较高。现实中,‘三小一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达不到许可证所要满足的条件。”刘璨说,为了解决就业,方便群众日常生活,体现“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我区对“三小一摊”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

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明确了“三小一摊”的定义。刘璨说:“由于全疆各州市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三小一摊’的门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生产经营

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

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为规范“三小一摊”的生产经营行为,《条例》对“三小一摊”的生产经营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经营环境以及经营者的卫生穿戴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几年,随着美食城、美食街大量涌现,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集中管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也对此提出相应要求。

刘璨说,《条例》强化了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其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登记证、备案卡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等,确保食品安全。”

明确划定“红线”

为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条例》对“三小一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作出规定,划定“红线”。

《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果冻食品、酒类、饮料等风险较高食品等。禁止小餐饮店加工制作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禁止小食杂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

《条例》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生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条例》还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一户一档强化监管

“为强化监管,《条例》对‘三小一摊’的监管责任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刘璨说。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区消费量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重点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小一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给予信用惩戒。

根据《条例》,“三小一摊”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扶持促发展

“‘三小一摊’需严管,也要‘厚爱’。”刘璨说。《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奖励、资金资助等激励措施,提供技术培训、完善公共服务,扶持具有本地特色、传统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三小一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三小一摊”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实行集中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与此同时,《条例》鼓励“三小一摊”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三小一摊”合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饮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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