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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新规落地 协议离婚有了这些变化

时间:2021-01-17

天山网讯(记者张冬梅报道)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离婚登记新增一项制度,即“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新疆所有婚姻登记机关均已施行这一新法。

1月11日自治区民政工作会议召开,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相比原来,增加了“冷静期”这一步骤。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中的“三十日”即为离婚冷静期。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韩文炎介绍,全区各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在离婚法定程序中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利于离婚当事人理性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缓和夫妻关系,从而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无冷静期的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据悉,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新疆部分地州市的县市区试点了离婚登记预约制度。据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业务负责人帕提古丽·依米尔介绍,乌市于2016年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民政局试点离婚登记预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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