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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未约定担保方式 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时间:2021-04-07

禹天建 作

案例:

李某准备投资一个干果加工厂,除已从银行贷款外,还有50万元资金缺口。李某便找好友王某筹措资金。王某也没有这么多资金,便带李某一起到好友张某家借款。张某同意出借50万元,但必须由王某作保。谈妥后,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王某在保证人栏签字,但未约定其对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后来,因李某投资失败,无法偿还欠款。张某找到王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王某称自己不是原始借款人,应先找李某还款。张某则认为,既然王某为借款作保,王某就应当替李某还款。

  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四种情形除外。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认为,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保证是人保的典型形式,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自身信誉、商誉和不特定财产担保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质押、留置是物保的主要形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担保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针对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担保法基于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较重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改变了这一规则,将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证责任,修改为一般保证。

上述案例中,王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王某对债权人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出现李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或者王某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时,张某才可以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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