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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起共享汽车肇事逃逸案 律师:驾车人应担全责

时间:2017-07-11

 
肇事车辆

云南网讯(记者 关喜如意)云南网(微信yunnancn)在6月28日报道了昆明首起共享汽车肇事逃逸案件。一辆云A牌号的共享白色小型轿车撞倒了旁边的交通隔离护栏,驾驶人在当天逃逸后自首。

近日,记者就该事件咨询了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在曾律师看来,此次事故中,共享汽车公司没有责任。

曾律师表示,共享汽车公司实际上是运营汽车租赁业务,公司在网络上已经通过查看驾驶证的方式,审查了驾驶人驾车资格,尽到了审查义务。只要交警部门认定,该驾驶人所驾车辆没有任何故障,是合格车辆,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共享汽车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如果有撞到人,造成了第三人受伤的情况下,当事驾驶人应当负责赔偿。受伤者在诉讼上可以向共享汽车公司主张责任,但需要能够证明共享汽车公司有过错。

在此案中,曾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此次事故中的驾车人应承担全责,应当对自己的驾驶行为、逃逸行为承担责任。驾驶人除了要赔付他造成的公共财产的损失外,还要赔付汽车的全部损失。“并不是只要是车主,任何交通事故都必须承担责任,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规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规则。”曾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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