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山州出台意见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
4月12日,文山州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旨在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带动全州第二、第三产业升级与发展。
《意见》所称的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
在符合相关详细规划以及不超出现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能力的前提下,在各县(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鼓励支持建设超高层建筑、绿色节能建筑的城市精品工程。超高层建筑建设应符合各县(市)独特山水城市景观形态总体规划要求,确保城市建设“显山露水”的景观效果,力争做到现代都市建筑与优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统一。未在相关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中规划布局超高层建筑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州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超高层办公、商业、金融、住宅、商住及旅游服务等建设项目(不含构筑物),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包括:适当降低超高层建筑项目规划指标的核算标准,适当放宽超高层建筑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比例及间距退距要求,合理延长项目建设周期,减免或分期缴纳相关收费。各县(市)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缓缴的防雷设施检测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项目业主申请,可减免或缓缴。
各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绿色审批通道,主动协调和服务,进一步简化报建程序,采取联合审批的方式,加快对超高层建筑的报建审批。对超高层建筑项目,积极支持意向的项目业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完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等工作,以加快办理报建过程中的相关手续。鼓励企业带设计方案参与土地竞买。凡带设计方案参与土地竞买的,其方案经规划审定后,需重新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等事项的,由县(市)相关部门安排专人提供全程服务,尽快完成审批。
项目业主必须强化和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安全。对超出开工期限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据国家、省、州和县(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土地闲置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业主的原因造成连续停工半年或累计停工达一年的,不再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未经州、县(市)政府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工期两年内未能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不再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同时重新计算容积率和缴纳土地差价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