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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10万辆共享单车上路 安全问题谁买单?

时间:2017-04-12

昆明街头,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逆向行驶。记者杨艳辉摄

4月6日,ofo小黄车联合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主要城市骑行报告》,对20座国内城市的共享单车发展水平进行评估排名。数据显示,在车均使用次数方面,昆明排名第一、高居榜首,成为最爱骑共享单车的城市。无数人加入骑行大军,让共享单车成为昆明人短途出行的主流选择。

然而随着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骑车人群的扩大、用户骑行习惯的形成,文明骑行、文明停放等问题随之而来。近日,各地频频发生共享单车意外事故,共享单车安全风险问题成大众关注热点。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眼下,昆明的共享单车数量已经达到10万辆左右。迅猛增长的用户数据背后暴露出了管理、维护和政策上的种种问题。

目前,昆明尚未有共享单车意外事故理赔案产生。但随着骑共享单车的昆明人不断增多,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你骑的共享单车是否为你购买了保险?如果出事儿你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理赔流程是否复杂?

来自摩拜昆明、ofo昆明、永安行昆明的声音表示,三家共享单车都为用户购置了保险,但这是否意味着骑行者完全没有后顾之忧?

伤情档案

骑共享单车曾出了哪些事儿?

·北京

刹车失灵致骑行者失控摔倒 面部挫伤鼻梁骨折

1月28日,31岁的冯先生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某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结果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其连人带车失控摔倒。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

对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刹车失灵,一气之下将该共享单车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这也是共享单车首例索赔案件。该共享单车运营商表示,已经为客户购买保险,但冯先生的代理律师称,该公司客服电话让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让交材料,称这个情况最多给冯先生赔一万元。实际上,冯先生的医疗花费已超过2万元。

·昆明

大货车与“小黄车”相撞 骑车女子当场死亡

3月24日晚6点50分左右,在昆明市北市区红云路与红锦路交叉囗,一辆大货车与一辆 “小黄车”发生肇事。从网友提供的视频来看,路口躺着一位穿白色衣服女子,一辆显眼的“小黄车”倒在一旁,地面上有血迹,医护人员正在救治该女子。几名交警也赶到现场,并向一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询问情况,现场也拉起了警戒线。

还有现场网友提供了所拍摄的照片,事故现场周围聚集了较多的市民围观,“小黄车”随后被扶起,倒地的女子被用蓝色医用布盖上,确认当场身亡。

目前,此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海

男童骑共享单车与大客车碰撞 伤重不治身亡

3月26日,上海一未满12岁男孩骑小黄车在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男孩遭碾压,送医后伤重不治身亡。该起事故成上海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事件。

商家投险

共享单车为用户上了哪些险?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发生事故怎么办?如何保护共享单车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险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记者了解到,入昆三家共享单车企业ofo、摩拜单车、永安行都为用户购买了保险,但三家企业购买的险种不尽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三家入昆共享单车平台App,仅有ofo在使用指南中明确保险相关问题,提供“一键报案”功能,并让客户清楚了解共享单车平台为其购买了哪些保险。其余两家共享单车平台APP中并无这样的选项,用户很难了解到共享单车为其购买了怎样的保险、出了意外事故又该怎样出险。

焦点疑问

责任怎么界定,未成年人骑车出事企业能否“脱离干系”?

“交通事故往往都很复杂,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譬如摩拜的保险条款就指出,如果不是因为产品质量导致的意外事故,它是不担责的。那么发生了事故,怎么判定是不是因为车辆质量导致的?昆明有没有做这方面鉴定的相关机构?”一位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疑问。

由于涉事双方对于赔付金额以及事故主要负责人观点不一致,共享单车与用户间的纠纷可能难以顺畅解决。有律师表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对使用共享单车的索赔,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证明单车在使用前已经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用户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用户是否受到了损害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者必须年满12周岁。但记者发现,尽管学校、交警部门“三令五申”,但昆明街头,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现象普遍,在“城中村”尤为明显。

“我们在用户须知里就已经明确,未成年不得骑行。保险条款的前提也是规范使用。我们的实名注册就是一道门槛,卡住未成年人,如果监护人为其刷卡骑行共享单车,发生意外后,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摩拜昆明负责人表示。

但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看来,目前入昆三家共享单车都没有在软件页面、车身上有明显的标识,提醒未满12岁未成年人不可骑车上路,一旦发生事故,即便不是质量责任,企业经营过程也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发声

将机动车保险机制引入共享单车行业

在李春光看来,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共享单车存在安全风险很正常,但如何降低风险,应该成为共享单车经营方、使用方、管理方共同思考的问题。

“引入保险机制是合理的选择,在降低损害所造成的风险角度,合理的保险机制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果。但从各个共享单车企业为用户购买的保险来看,还有一定的不足。各个企业推行的保险以产品质量责任险为主,旨在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降低企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设计显然并不足够,共享单车保险内容应该是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从产品责任险扩大到经营方的过错险。”李春光建议,将机动车保险机制引入共享单车行业,从而降低骑行者可能遭受的风险。而在理赔方面,针对共享单车这个新兴行业,如何便捷理赔举证、缩短理赔时间、简化理赔流程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他山之石

地方立法为共享单车引入保险机制

目前,国内部分城市推行了类似交强险的制度,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主体为消费者购买保险。

去年12月27日,深圳市发布《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购买相关保险、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并要求将用户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深圳的地方立法引入了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有利于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今年1月9日,成都市交委对外公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鼓励企业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有一定的赔偿额度;同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记者 李双双(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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