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3月9日電 據香港星島網報道,香港公屋富戶隱瞞自己房產及其淨值,估計隱瞞資產約為一百四十多萬元。最終該名公屋居民被房署揭發,2016年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訊,隨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4000元及8000元。其後,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在去年十二月駁回上訴。房署表示,上訴人再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並於二月底被駁回。
房署表示,個案中該名公屋居民在2015年年中,向房屋署遞交一份資產申報表,申報沒有任何房產淨值。及後在該年年底,在另一份資產申報表上,仍申報沒有任何房產及淨值。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公屋居民在申報時段內,隱瞞了與他人分權共有的一個房產及其淨值,經考慮未償還按揭貸款額及所佔權益百分比後,估計隱瞞資產約為一百四十多萬元,違反了《房屋條例》,其後被檢控。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必須如實填報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該等資料會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及可能影響住戶繼續租住現居公屋單位的資格。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