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3月19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19日發表題為“非同權股須慎推 得隴望蜀宜三思”的文章,全文如下:
爭議多時的“同股不同權”在證監開綠燈下,終於有望在港推行,目前正進行市場諮詢,最快可以在下月接受上市申請,為本港股市踏出重要一步。在保障投資者前提下,證監跟港交所同意這類“同股不同權”公司要設一定門檻,亦僅限公司創辦人以個人身分享有優惠。可是,港交所順應部分市場人士意見,有意就企業分拆新經濟業務上市亦享有非同權再諮詢市場,此例一開無異於讓特權承傳下去,對其他投資者絕不公平,亦扭曲審慎推行“同股不同權”原意,得隴而望蜀,必須三思!
保競爭力惟有亮綠燈
四年前內地網購龍頭阿里巴巴有意來港上市,但因其採用“同股不同權”的架構,最終未獲放行而要改往美國掛牌。事件引起市場探討本地應否引入特別股權架構股份上市。港府為保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在背後斡旋,最終證監首肯引入“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有違香港股市崇尚一股一權的公平原則,對保障投資者並非最好選擇。無奈不少創新型企業創辦人創業資金有限,在公司發展階段要引入投資者,令創辦人持股比例往往不太高,遂要求“同股不同權”讓其保留公司影響力及話語權。香港為保競爭力,惟有亮起綠燈。
在港交所的框架建議下,“同股不同權”公司必須為創新型企業、市值要超過一百億元,而且僅容許對公司有重大價值的創辦人個人持有,倘創辦人離開公司、出售股份或逝世,有關股份的非同權優惠便會喪失。目的是免制度被濫用,使“同股不同權”僅限於少數公司,亦只容許個人持有,免特權承傳下去,不利保障投資者。
可是,港交所在部分市場人士要求下,有意稍後會就企業持有“同股不同權”再諮詢市場,甚至容許企業分拆創新業務上市,亦可以享有非同權待遇。若企業都可享有此優惠,與當初審慎推行,務求令非同權為特別、稀有、對創辦人非同權變相設“日落條款”的原意相違。
首先,上市企業本身已有較豐厚資源發展業務,亦可透過市場集資,根本不需要透過非同權保障話事權。此外,企業持股可以轉手、抵押,甚至訂立一些複雜的合約變相轉讓控制權,持有非同權的企業可能已非由創辦人控制,那麼與“同股不同權”保障創辦人,繼續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原意已不符。
企業股權如可以不斷傳承,現時對創辧人的非同權“日落條款”將形同虛設,與保障投資者的原意南轅北轍。
新鮮事物影響未知
“同股不同權”屬新鮮事物,亦是在保持金融中心競爭力的大前提下,無可奈何地要香港市場接受,推行成效、投資者保障以至對香港市場聲譽的影響仍未知,必須審慎推行及深入研究對市場影響,不宜倉卒再為企業持股諮詢。證券商、保薦人等“市場人士”站在做生意立場,要求就此諮詢無可厚非,但證監會、港交所應有更宏觀看法,平衡保持競爭力及保障投資者的利弊,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