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5月3日電 香港《大公報》3日發表題為“‘旺暴’刑事罪行 不容政治抗辯”的文章,全文如下:
發生在前年農曆年初一深夜的旺角街頭暴動案,案中九名被告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暴動罪成,還押本月二十三日判刑。
就有關案件,主審法官郭偉健昨日在結案陳詞中提醒陪審團,裁決應只考慮被告的行為而毋須考慮什麼政治動機。這一提醒,十分重要。
事實是,自七十九日的違法“佔中”到旺角暴動,不管是始作俑者戴耀廷還是“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事後都千方百計把事件政治化、正義化和合理化,如把佔領説成是“違法達義”,“旺暴”則是因不滿警方驅趕小販而起。然而,這難道是事實嗎?
無疑,“佔中”和“旺暴”,在性質上是兩起政治事件。戴耀廷一夥策動“佔中”,矛頭直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決定,即所謂的“爭取真普選”,目的是否定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但是,政治目的只能説明用心上的不良,而不能用作行為上的藉口,他們煽動部分年輕人佔領金鐘,令到道路被阻、交通堵塞,其間並多次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區,佔領行為實際上已經嚴重違反法律和法治,不是任何所謂“正義”理由可以掩蓋的;戴耀廷等人是基於政治理由策動“佔中”,但必須為違法事實負責。
同樣,大年初一夜的“旺暴”,情況就更為明顯,大批年輕人黑夜集結在旺角街頭,撬磚掟磚、焚燒雜物、襲擊警察、拆毀公物,百分之一百就是騷亂和暴動,不管什麼同情小販、不滿執法等説法如何冠冕堂皇,用客貨車運來竹枝木棒盾牌的“本民前”、站在車頂發號施令的黃台仰、帶頭衝向警隊的梁天琦,就是這一場街頭暴動的實際組織者和指揮者。用雙手撬起紅磚掟向警員、令被襲者頭破血流受傷倒地的行為就是襲警,手持竹枝木棍和盾牌衝向執法人員的就是參與暴動,這是事實俱在、罪證昭昭,絕無什麼可以“討價還價”的。
事實是,企圖用政治理由來掩蓋違法事實,正好進一步暴露了戴耀廷、梁天琦等人的醜惡嘴臉和卑劣本質,他們深知,在港人法治社會,政治上抗中亂港要構成犯罪事實較難,但強佔公眾地方、破壞街道公物和用磚頭襲警以及煽動、煽惑,則絕對可以構成刑事罪行,所以他們一貫不承認抗中亂港,但在法律和司法面前卻以政治訴求甚至説成是“被打壓”的一方來扮可憐、博同情,希望騙過法官和陪審團放他們一馬、予以輕判。如此首鼠兩端、“輸打贏要”,更令人不齒。
“佔中”和旺暴都是違法罪行,不能以任何政治藉口來轉移視線、掩蓋犯罪事實;“旺暴”九名被告雖非“首惡”,但參與暴動,也屬罪有應得;至於戴耀廷、梁天琦等人,煽動暴亂、鼓吹“港獨”,政治上抗中亂港、行為上違法犯罪,就更是兩“惡”俱發、罪無可逭,必須承擔更大法律罪責,落得一個身敗名裂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