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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資助172億撤強積金對沖

时间:2018-05-11

香港新聞網5月11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 (5月15日) 開會討論政府提出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勞工及福利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正式公佈有關安排的初步構思,包括政府將提供兩層資助,資助年期延長至12年,數額為172億元,用以分擔僱主於12年過渡期內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此外,僱主需開設專項儲蓄戶口並供款,用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

勞福局文件指出,上屆政府於去年已就取消對沖安排提出方案,然而有關方案不為勞資雙方接受。新一屆政府上任後,一直與勞工界及商界積極探討可行解決方案,以減輕取消對沖安排對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的影響。經考慮勞工界及商界意見,政府終就取消對沖安排提出一個初步構思。

勞福局指出,初步構思的主要元素有數方面,包括在實施日期後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將以僱員服務滿一年可得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計算,及上限維持39萬元。

資助12年 僱主供款1%

政府將提供兩層資助,資助年期延長至12年,數額由原本建議的79億元增加至172億元,用以分擔僱主於12年過渡期內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支出;措施亦不具追溯力,即是僱員在實施日期前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權益,可繼續被僱主在實施日期前及實施日期後的強積金供款抵消。

另外,僱主需開設一個歸屬其名下的專項儲蓄戶口,並須按其僱員的每月收入之1%,向專項儲蓄戶口作出供款,直至款額達至所有僱員年度收入的15%為止,用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

為鼓勵僱主繼續為僱員作出自願性強積金供款,在強積金條例訂明的5%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1%或以上的自願性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或可獲豁免開設其專項儲蓄戶口的安排。同樣地,僱主如為僱員提供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職業退休計劃或學校公積金計劃而其供款高於5%,亦可能獲豁免。

受託人收集及發放款項

專項儲蓄戶口所收集款項,可投放於低風險工具,以保存本金及維持高流動性,用以支付可能隨時須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

政府初步看法是透過獨立協議,委任受託人負責為專項儲蓄戶口收集和發放款項,以免將此戶口和法定強積金計劃混雜。未來會實施的“積金易”電子平台,將有助降低強積金計劃和此戶口的行政成本。

實施前劃界防解僱潮

此外,在不具追溯力的原則下,有別於現行安排以解僱時 (如解僱是在實施日期後發生) 的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的做法,實施日期前受僱期的任何應付遣散費或長服金,將會按照實施日期當時的月薪計算。這項“豁免”安排應有助遏止僱主為避免取消對沖安排而出現肆意解僱的風險。

對於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僱員 (現時為外籍及本地家庭傭工,以及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 或不受其他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來說,其僱主將不能就任何遣散費或長服金支出獲發政府資助。

勞福局指出,他們現正就上述初步構思,與主要持份者包括商界及勞工界交換意見,期望能制定一個更務實及易於接受的方案,以推展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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