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4日電 (寧之羽 張瑞絲)香港“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游蕙禎及其3名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涉嫌2016年11月在立法會內強行進入會議室,導致6名保安人員受傷。各人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刑入獄4個星期。
5名被告在5月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當時第一被告梁頌恆及第二被告游蕙禎的代表律師指兩人均不會作任何求情。不過,判刑當日游蕙禎代表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自己親自寫的求情信,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因詳閱求情信將判刑押後約1個小時。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考慮所有案情與涉及的暴力程度後,認為案件嚴重。各被告並非單一作案,而是有計劃、有預謀地共同犯案,他們明知道立法會主席禁止梁、游進入會議室,卻又試圖穿越保安防線,導致現場混亂,整個衝擊、擾亂歷時約20分鐘。
裁判官續指,各被告犯案時對保安報以噓聲,又用粗言辱罵他們,漠視他們的勸言,在有保安暈倒後仍繼續衝擊,直到會議室內的會議被迫暫停才停止衝擊。裁判官認為需要判處有阻嚇力的判刑以懲罰暴力。
裁判官表示,在涉及暴力的案件中,被告的家庭情況等不構成求情因素,梁、游的非法暴力行為亦直接損害立法會的尊嚴,判處監禁是唯一選擇。在考慮犯案目的、手法以及各被告背景後,裁判官認為沒有理由判處5名被告緩刑。
游蕙禎、楊禮康及鍾雪瑩決定不上訴,由囚車押走服刑。梁頌恆、張子龍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准保釋,2人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