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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動口又動手?立法會動粗應休矣!

时间:2018-12-08

香港新聞網12月8日電 香港《商報》8日發表題為“動口又動手?立法會動粗應休矣!”的文章,全文如下:

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動口更動手,相關動粗行為無疑法理不容。昨日,兩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終收到警方的預約拘捕通知,執法部門將就他們在6月13日立法會會議上的粗暴舉動提出檢控。林尹二人形容,今次是赤裸裸的政治檢控,一旦成為案例議員將不能再在會議廳內進行任何形式的抗議云云。對此,必須釐清:一方面,這非政治檢控,而是依法辦事,反對派誠不應將此法治事件政治化;另方面,倘若議員們因而重返動口不動手的正軌,試問議會文化豈不撥亂反正了?

《基本法》第77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於此基礎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亦指,任何議員在立法會發表或提交言論,以至呈請、動議等等,均享有法律豁免權。可見,立法會議員的言論自由受到法律保障,所享保障且較一般市民為高。不過,條例也清楚規定,任何人抗拒、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以至在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均屬犯罪最高可判監12個月。換言之,立法會議員縱享特權,但卻不代表他們能夠肆無忌憚,更莫說訴諸暴力了。

現在,林卓廷被控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的罪名,尹兆堅則被進一步控以普通襲擊罪,理由正是他們被逐出議事廳時,不單拒絕命令離開,還跟立法會人員爆發肢體衝突。昔日,當議員被逐,他或她縱然都會多喊幾句口號,但最終仍配合立法會人員被請離場。非常遺憾,近年情況卻不斷惡化,議員們既是屢請不走,以致須由立法會人員抬走,他們更動輒強行衝擊維持秩序的立法會人員,過程中便曾有人因此受傷入院--事實上,就連林尹二人當時亦要求送院就醫,充分凸顯了衝擊的暴力程度。毫無疑問,相關行為不單威脅立法會人員及議員本身的安全,也是有違文明社會的違法行為。鑒於暴力程度不斷變本加厲,嚴格執法不但符合法治要求,亦為扭轉歪風敗壞下去的應有之義。

所以,今次的拘捕和檢控絕對是依法而行、合理合情。反對派試圖令事件扣上政治帽子,固然無視了上述法規;其慣常的辯解開脫理據,也同樣矮化了法治精神。一來,過去當局未有執法,不代表往後不能執法,相關違法行為不存在習非成是的可能。二來,即使議員由選舉產生,但並沒授權他們不受監管,上述法律條文就清晰說明其權與責了。總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能夠淩駕法律,因此犯法就是犯法,任何政治因素都不構成擋箭牌。

說到底,法律賦予議員意見表達權利,根本毋須並不應透過任何暴力操作去爭取捍衛。同一道理,法律亦賦予林尹二人享有接受公平公正審訊的權利。重點是,假若法庭判定類似行為並不合法,因而形成先例議員們從此不能動口更動手,難道廣大市民不會樂見其成嗎?相信無人希望,香港議會竟淪落至泥漿摔角的彼岸。近期的立法會補選結果,多少已透視了選民向背,破壞力量始終不能勝過建設力量;故無論如何,反對派皆應適可而止,理性、務實地依法履行議員職務,一切動口更動手的惡意操作均應休矣!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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