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6月21日電 香港《星島日報》21日發表題為“刑事制裁工廈劏房保生命”的文章,全文如下:
政府建議把出租工廠大廈單位作住宅用途刑事化,為了保障基層市民生命安全,這是走對了一步,收效如何則視乎執法和判罰寬緊,至於市區基層住屋問題的癥結,仍然很難解決。
社區組織協會估計,現時住在工廈劏房者有四千戶約一萬人,工廈劏房十多年前已出現,住戶多是單身、新移民、領綜援人士等,他們覺得市區較易找到工作,工廈劏房租金又比私樓劏房廉宜。
至於工廈業主則覺得經營劏房比租給廠戶回報高,尤其是一些舊型廠廈乏“廠”問津。工廈劏房在有供有求下,形成了一個逐漸膨脹的市場,甚至有新型工廈業主推出“優質”單位,吸引中產單身一族入住。
莫待死傷枕藉才行動
工廈不宜人居,眾所周知,尤其是不少劏房是擅自改動間隔僭建而成,環境惡劣,更重要的是工廈是火警高危地區,不少倉庫都儲有易燃物品。本港過去發生過幾宗工廈五級奪命火,而去年七月長沙灣昌發工廠大廈一場三級火中,與母親及繼父住在廠廈內劏房的一對年輕兄妹,吸入毒煙不適送院,沒有住客喪生,已經是不幸中之大幸。政府不宜等到發生死傷枕藉的慘劇,才煞住工廈劏房歪風。
目前法例針對這類單位的業主,皆從其改變單位用途及僭建等方面入手,屋宇署巡查後向其發出修正通知書,業主不遵從通知書才算觸犯刑事罪,最高可判罰款和入獄一年,單位亦會被釘契。
釘契會影響樓宇買賣,不過對利用單位“長線投資”收租的業主無甚阻嚇力。屋宇署又人手有限,巡查並不頻密,業主有很大誘因一直出租劏房牟利,直至屋宇署發出通知,最後一刻才遵令,工廈劏房由此掃之不盡。
建議中的法例修改,是業主和二房東從出租一刻開始即犯刑事罪,甚至地產經紀穿針引線都可能犯上教唆罪,比現時要待罔顧屋宇署命令才定罪,阻嚇力較大。
執法判罰須具阻嚇力
新安排能否起到足夠阻嚇力,視乎屋宇署能否加強巡查,令這種做法無所遁形,以及法庭判罰輕重。如果罰款遠遠不及放租收入巨利,難免有人會繼續鋌而走險罔顧住客生命安全,把罰款計入營運成本。
法律規管工廈劏房,無論優質劣質,一視同仁,執法方面則應該優先針對環境惡劣和危險性高的舊型工廈劏房,一些殘舊工廈連自動灑水系統設備都沒有,失火容易釀成慘劇。
對於因為取締行動而被逼遷的租客,他們當中未符合申請公屋資格者,可能要另覓租金較貴的私樓劏房。降低基層租金負擔,要大增市區住宅供應,這卻不是短期內可解決,但是,基於對生命安全的保障,就如當年取締寮屋一樣,工廈劏房須早日取締,不容其習非成是繼續膨脹,日後解決就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