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8日電 香港《商報》8日發表題為“一地兩檢合理合法何來 下不為例”的文章,全文如下: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觀察認為,香港社會對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的反應平靜,他相信香港市民是理性的,大部分市民會支持方案。的確,日前有政團民調顯示,超過六成的市民支持“一地兩檢”方案;另有網絡調查指,超九成網民認為香港應實施“一地兩檢”。昨日,20多個團體成立“一地兩檢關注聯盟”,表示“一地兩檢”有助工商業發展,支持政府方案。上述民意說明,香港社會主流普遍支持“一地兩檢”,認同這一方案是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下,發揮高鐵效益、方便市民的最佳方案。但同時,有人雖承認“一地兩檢”確實對高鐵不可或缺,但稱為了化解港人疑慮、減少阻力,提出中央應承諾“下不為例”。無論出發點如何,此論都差矣!
這一論調乍看之下似乎溫和有建設性,但問題是,何謂“下不為例”?字面上看,它表示“下次不可再這樣做”、“不可當作先例”,背後則隱藏著多重潛台詞無非是如下:其一,“一地兩檢”方案雖然合理,但是於法不合,已經脫離了正常的程序和軌道,因而不能效仿;其二,“一地兩檢”縱使合法,但恐損害港人利益,不能再次出現;其三,“一地兩檢”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只是限於前期投入巨大,若無“一地兩檢”必定損失巨大,因此形勢所迫不得不接受。總而言之,一句“下不為例”,已經把“一地兩檢”擺到了先天不足的位置上,彷彿“一地兩檢”必定有某種巨大的缺點。否則,若只有利沒有弊,又何必“下不為例”?
高鐵作為一項新生事物,是構想“一國兩制”和制定基本法時無法預想到的,遭遇到法律上的困難可以理解。但也正是如此,才有了港府對“一地兩檢”方案長達七年的細緻構思,對所能遇到的各種情況作出了全面預案;“三步走”的立法方式,不僅為“一地兩檢”建立了充分的法律基礎,亦為香港保留了充分自主權,保證了基本法的完整和權威。政府已明確表態“不怕司法挑戰”,市民又何來違法之憂?要說不合理,損害港人利益,難道放棄高鐵近在眼前的快捷和便利就是合理?讓市民付出時間和金錢的代價“兩地兩檢”就是港人利益?嚴格限制內地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執法,即使下班也不得來港,難道不是更大的“不合理”?要說形式所迫、不得不上馬,則又何必將本地立法放在最後一步,給港人否決“一地兩檢”的機會?
事實上,“一地兩檢”方案合理合法,除此之外亦找不到更加務實可行的方案,如此,“一地兩檢”的積極經驗又何以不可“為下例”?國家高鐵發展一日千里,誰又能保證香港未來只有一個西九龍車站?若未來“一地兩檢”運作良好,客流持續增加,市民要求擴大“一地兩檢”運作場地又當如何?顯然,這種不顧現實情況的作繭自縛、庸人自擾,只會令香港繼續陷入紛擾和蹉跎,錯失達成發展快車的黃金機遇。
“一地兩檢”爭議涉及信心。一句“下不為例”無法解決信心問題,但包容、理性、開放的態度可以,“一地兩檢”合理合法,有利香港,這就是我們需要堅持的信心。
香港商報評論員 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