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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質疑律政司檢控決定 不容政治干預法治

时间:2017-08-25

  香港新聞網8月25日電 香港《文匯報》25日發表題為“不容質疑律政司檢控決定 不容政治干預法治”的文章,全文如下: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於多份報章撰文,重申黃之鋒3人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違法行為而非政治立場。公民黨楊岳橋及郭榮鏗卻指責,文章層次低兼轉移視線,未有直接回應市民質疑,要求袁國強交代是否有推翻刑事檢控專員決定。法治並無層次高低之分,基本法六十三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對黃之鋒3人提出刑期覆核,彰顯檢控獨立,公民黨為開脫黃之鋒3人罪責,對律政司司長作出失實指控,充分暴露公民黨不尊重法治的本質,是以政治干預法治,更利用專業身份,混淆視聽,以法亂港。

  公民黨人及戴耀廷等所謂“有識之士”長期鼓吹法治有四層次: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是以法限權;第四層是以法達義。其實這只是法治不同方面的表述,並無層次高低。這些“有識之士”只是突出第四層,抬高為“法治的最高層次”,不過將“以法達義”打造成為違法的擋箭牌。按照有高低層次的法治觀,黃之鋒等人為了“崇高理想”,即使非法集結、衝擊政府總部,也是踐行“以法達義”,屬於法治的最高境界,縱然違法,不僅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應視為萬人敬仰的“義舉”,可以逍遙法外;而視袁國強對黃之鋒等人的覆核決定則是“膚淺法治”、“低級法治”,打壓“民主鬥士”。

  英國憲法學權威戴雪(A.V. Dicey)的著作《憲法學學習初階》(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指出,依法就是依法而治。他提出三大法治原則:1.依法而治,不犯法不受罰;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權利和自由由法律保障。這是法治的傳統定義,不存在高於法律的正義。戴雪的理論確立了穩定的法律制度,是對現代文明的重要保障。“以法達義”屬“高層次法治”、檢控則是“低層次法治”的說法,是不符合傳統和權威的法治定義,完全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將“以法達義”凌駕於法律之上,把律政司的檢控詆譭為“低層次”、“沒水平”,言下之意指律政司、法庭聯手炮製打壓“政治犯”的“冤獄”。這不是政治干預法治,又是什麼?

  為咬死對黃之鋒等人的覆核是“政治檢控”,公民黨糾纏不休,要求袁國強公開交代此次檢控與刑事檢控專員有否不同意見;又質疑以往的敏感案件,律政司司長都會將檢控權力下放給刑事檢控專員,為何今次做法不同。這些“質疑”,實際上是無事生非,“揣明白裝糊塗”。

  《檢控守則》第1.4項規定,律政司司長是律政司的首長。上訴法庭在有關C (破產人)的事宜[2006] 4 HKC 582一案第590頁指出:“律政司司長能作出獨立檢控,是法治的關鍵....。.而這原則得以繼續應用,是受《基本法》保障,這亦是《基本法》的整個主旨(特別是第63條)。”

  《檢控守則》第1.5項規定,律政司司長負責施行刑事法、制定檢控政策,以及監督刑事檢控專員及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人員。司長授予檢控人員各項權力,並為檢控人員的決定負責。

  律政司司長在律政司擁有最高的領導地位和權責。律政司司長下放檢控權,並不等於喪失權力。而律政司司長是否提出檢控,只是根據兩項原則:一,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證據是否充分?二,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僅此而已,別無其他政治考慮。正如上級法院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一樣,上級法院也擁有更大的決定權。香港除了少數政客,鮮有人質疑法院判決的。律政司司長獨立檢控是法治的體現,同樣不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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