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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違者可拘留究刑責 擬納基本法附件

时间:2017-08-29

  香港新聞網8月29日電 香港《大公報》報道,《國歌法》草案昨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稿當中加強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包括構成犯罪的,就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十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將《國歌法》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一定要尊重國家法例,《國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方面,則要根據屆時的實際情況來處理。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海陽作的關於國歌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奏唱時應肅立莊重

  草案二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草案一審稿規定的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場合和情形,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歌,公益廣告是可以的。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另外,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草案二審稿同時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為加強國歌教育,草案二審稿規定: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法律委員會認為該法律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另外,根據《新京報》報道,兩個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國歌法》草案時,喬曉陽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凡是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等,體現“一國”的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旗法》、《國徽法》都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國歌法》也應該列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該位負責人表示,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國歌法》屬於涉及國家主權、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需要在通過後適時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倡本地立法訂罰則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範徐麗泰表示,現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審議國歌法草案內容,還未論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詳情。若果草案獲得通過,一併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做法是有必要的,而過往曾將《國旗法》和《國徽法》列入基本法附件,就是有先例可循。她又不認同《國歌法》是針對“港獨”,因《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國家象徵。

  對於《國歌法》如何在香港落實,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還要經過本地立法,才會訂出具體罰則。他認為,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方面、行政拘留等這些制度都不同,通過本地立法時,會因應香港法律制度的特點,從而制定一些適合香港的制裁或者刑罰方面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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