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8月29日電 香港《大公報》29日發表題為“國歌莊嚴 貶損侮辱要負刑責”的文章,全文如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在京舉行,由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上審議了多項法律草案報告,包括《國歌法》。而據消息透露,十月舉行的人大常委會會議,將會把《國歌法》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之內,透過本地立法予以落實推行。
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一個國家的“衣冠”和象徵,作為國民一分子,有誰會願意看到自己國家的象徵不被尊重?同樣,作為國民一分子,每逢有重大國際賽事,眼見國家運動員“奪金”,中國國旗在國歌聲中冉冉升起,不少市民都會和運動員一樣感到熱淚盈眶。加上近年電視台每晚新聞節目前都會播放“起來”,港人對國歌不但不會感到陌生,相反已越來越耳熟能詳,還頗感親切呢。
不過,眼前在港人社會,明明是一件好事、正事和大事,在反對派和亂港傳媒《蘋果日報》的挑唆下,也不能排除《國歌法》的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及在港實施也會引起一些“反彈”和爭議。這就有必要及早予以關注及駁斥。
首先,《國歌法》的制訂、頒布和實施,并不是只針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區,而是一項全國性法律,全國各地都要一律依法執行。究其原因,一來是新中國成立已六十八年尚未有《國歌法》,二來則是近年內地一些地方出現了對奏唱國歌不够嚴肅和莊重的現象,包括一些商場“大減價”等以至個人“婚喪喜慶”也大奏國歌,令人哭笑不得。因此立法規範國歌的奏唱要求和場合,絕對是應有之義。
而毋庸諱言的是,近年在特區,由於反對派長期散播“抗中亂港”謬論,加上激進“本土”和“港獨”勢力冒頭,在一些年輕人中,不僅對國歌不認識,還會在一些公開場合發出噓聲和做出不當行為。
事實是,就年前本港一些足球賽事中出現的“噓國歌”行為,一是絕不能姑息、必須力斥其非,二是要通過一些必要措施給予規範和引導,就像此次《國歌法》的全國性立法及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而一旦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之後,“噓國歌”就不再僅僅是一項胡鬧行為,而是已經涉及到違法甚至會被追究刑責,違者欲以身試法乎?
其實,即以年輕人、足球迷的行為准則而論,球場“噓國歌”也是一項絕不可以接受的行為。舉凡世界杯、國家杯、洲際杯等重要比賽,每場賽事開始前例必要演奏作賽雙方的國歌,兩隊球員固然要態度嚴肅,就是全場球迷也要保持肅靜,不能喧嘩,否則隨時會招來其他人的側目怒視。
未來《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還要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包括對“惡意修改”、“歪曲貶損”等行為的法律定義,以及制訂各項罰則。過去“長毛”梁國雄及“棺材佬”古思堯等人已曾為焚燒及損毀國旗等行為被法庭判處入獄,未來《國歌法》的罰則應與此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