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9月2日電 香港《商報》2日發表題為“做好《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的文章,全文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國歌法》草案,將於10月1日生效,並指應以附件三方式納入港澳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國歌法》須在港本地立法才可實施,強調會繼續聽取社會對此意見,一方面維持訂立這條全國性法律的原意,另方面不影響香港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必先釐清,《國歌法》在港實施,乃是必然之然。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目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包括了關於國都、紀年、國旗、國徽、國慶日、領海、國籍、外交特權與豁免等——凡此種種,都是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新通過的《國歌法》無疑同屬此列,皆屬香港自治範疇以外的全國性法律,所以,透過附件三的方式納入香港特區基本法,絕對符合法律原則。而且,任何辱沒國家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毫無疑問都是要不得的行為。環顧世界,都有類似禁止侮辱國歌的法例,中國自不例外;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侮辱國家其實即是侮辱自己,《國歌法》在港適用固然是順理成章的。
的確,查現時坊間回響,便未見有聲音否定《國歌法》在港實施;反對意見較多的,主要在於擔心會不小心誤墮法網,甚或質疑會削弱港人的人權和自由。
首先,《國旗法》和《國徽法》在港的經驗說明,回歸廿年來並無普羅市民因此身陷囹圄(除非有人竟然公開故意以焚燒、毀損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可見所謂不慎入獄的憂慮乃是杞人憂天;事實上,查昨日通過的《國歌法》草案,規限內容就跟香港現行的《國旗法》和《國徽法》極為相似。而且,袁司長昨還強調,希望相關香港法律條文盡量清晰,以及不會引起任何執法上的誤會;相信隨著本地立法的工作展開,尤其是在民主及透明的過程中,定能更加有效地釋除公眾疑慮。
至於將維護國家尊嚴與所謂自由對立起來,顯然是不盡不實和大不必要的。因為,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絕對自由,任何自由均必然存在著限制,道理實在顯淺不過。不論是《國歌法》,抑或是《國旗法》和《國徽法》,主旨正在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尊嚴與權益。如前所述,這並非中國獨創的法律,而是舉世皆然的國際慣例——港足早前因為球迷“噓國歌”而遭國際足協懲處,正正反映侮辱國歌(不論是自己的抑或是他人的國歌)的行為不容於國際社會。
總括而言,《國歌法》的制訂,絕對是合法、合理、合情。接下來,香港必須做好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既要發揮“一國兩制”的有機性,將此全國性法律“本地化”融入香港法律體系,另外亦要有機融合香港的文化價值,切實回應坊間的不安情緒及向公眾清楚解釋法律內容。說到底,唯有人人懂得尊重國家、尊重國歌,《國歌法》才真真正正落實生效!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