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9月2日電 香港《大公報》2日發表題為“《國歌法》本地立法後不能再‘噓’”的文章,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昨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通過,十月一日起在全國實施。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國歌法》將會通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事實是,在港人社會,對國旗、國徽和國歌,一向都是給予尊重的,回歸以來在一些重大場合,當國歌奏響時,與會人士都會自動站立或和唱,氣氛都是嚴肅莊重的。但在反對派長期煽惑“抗中亂港”的歪風影響下,加上少數激進“本土”勢力及“港獨”思想冒起,年前在一些足球賽事上出現了“噓國歌”事件。這就令到今次的《國歌法》全國性立法在港引起了一些較為緊張的反應以及憂慮。
對此,首先必須嚴肅指出,過分的或沒有事實依據的憂慮大可不必,但《國歌法》已經成為全國性法律,并將通過本地立法在港實施之後,任何蓄意違反法律規定、對國歌不予應有尊重、包括球場“噓國歌”事件,不應該、也不可以再繼續發生。
這一原則,必須明確,不能讓少數人心存僥幸,以為“你立你的法,我照噓如儀”,也沒有什麼不可以。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日前就說,大球場一、二萬人,難道要派幾千警察入場去監視誰沒有“企起身”,如有大批人“噓”,是不是全部“拉曬”?……
身為立法機關成員,未來要為《國歌法》的在港實施立法,竟會作出如此無視法治和不負責任的言論,實在令人不齒。
事實是,一旦《國歌法》在港通過立法實施之後,港人特別是年輕人,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知法、守法,而不是去質疑法律如何執行,或者強調什麼個人自由。立法規定國民必須尊重國旗、國徽和國歌,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應有之義,也是作為國民一分子應有的義務和責任,不存在什麼自由不自由的問題。國家尊嚴與個人自由是兩個不同層次的事,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企圖以後者去影響前者。保家衛國戰鬥中奏響國歌時,戰士只會振奮軍心、奮勇向前,不會有人去講什麼個人自由。
對此,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天在回應傳媒查詢時已有清晰回應,司長表示明白社會上現時已表達的關注,亦會繼續聽取香港社會對這件事的其他意見。由現時開始,社會上所發表的意見也好,或日後在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的過程中,特區政府都希望做到法律條文盡量清晰,讓大家明白其意思,以及不會引起任何執法上的誤會,做到一方面可以仍然維持訂立《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例的原意,另一方面亦不會影響港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事實是,近年港人社會,在反對派及戴耀廷等人鼓吹下,部分年輕人“有法不依”成風,刻意衝擊法治、挑戰權威,政府官員、執法人員往往成為被“噓”對象。球場“噓國歌”事件和七十九日違法“佔中”“一脈相承”,是不能再予以姑息縱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