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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終院重申釋法憲制地位

时间:2017-09-04

  香港新聞網9月2日電 香港《文匯報》2日發表題為“終院重申釋法憲制地位 再次確認香港法治原則 ”的文章,全文如下: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被取消議員資格案,終審法院上周五拒絕受理二人上訴,昨日頒下書面判詞解釋原因。終院判詞確認多項法治原則,包括:人大釋法在本港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憲制地位;確認梁游二人的宣誓言行並非無心之失,而是拒絕或忽略宣誓,宣佈有關人喪失議員資格合憲合法,相關人等是咎由自取;法庭更表明判決不考慮政治因素,是否接納上訴申請,只是按照一貫的法律原則辦事。終院判詞充分顯示本港司法機構尊重法治、堅持依法辦事,再次有力地維護了香港的法治根基。

  本案中,梁游一方質疑人大釋法是否等同“修法”,言下之意是人大釋法直接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干預本港法治,違反基本法,因此對本案無約束力;有反對派人士更認為,釋法只能對未來的事情具約束力,若法庭依據釋法判案,形同釋法具追溯力,是以“今日的法律,懲罰過去的行為”,有違普通法的傳統,“開了極壞先例”。

  對此,終院判詞引用以往由終院審理的吳嘉玲、劉港榕、莊豐源等居港權案,重申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解釋基本法,解釋權“廣泛而不受限制”,對香港普通法制度有效,釋法決定對本港各級法院均有約束力,而且生效日期自1997年7月1日起。終院清楚明白地再次肯定人大釋法具有與基本法相同的憲制地位和法律效力,釋法毫無異議成為本港各級法院判案的法理依據,按照釋法判案並不存在“追溯審判”的問題,釋法“無約束力”之說更站不住腳。

  對梁游宣誓的違憲違法性質,終院的判詞再次作出了肯定的結論。終院在判詞指出,不論根據基本法104條解釋,或者《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都會達至同一結論,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因為人大釋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均明顯包含宣誓要嚴肅莊重的要求,梁游公然在宣誓時侮辱國家、煽惑“港獨”,終院認定屬拒絕及忽略宣誓,絕非無心之失或讀錯,立法會主席不能行使酌情權讓其再次宣誓。這說明法庭判決梁游喪失議員資格具有充足、嚴謹的法律依據,經得起挑戰,並非剝奪兩人的憲制權利及選民的選擇權,而是二人宣誓違憲違法,自動喪失議員資格,辜負選民的支持。

  梁游宣誓案備受社會關注,反對派為包庇梁游、替其開脫罪責,不斷發出“政治審判”、“司法干預立法”的無理指控。終院判詞強調,法庭不會介入政治議題,唯一要考慮的是,有關申請是否符合批予上訴許可的準則。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上訴許可只會在終院認為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院裁決,方可批予。終院指出,本案的申請毫無疑問未能達到批予上訴許可的要求,故此申請必須被駁回。

  不考慮政治因素、獨立判案,正是本港司法獨立、法治公平公正的核心規範。終院堅守法治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傳統,嚴格按照基本法、人大釋法和本港法律處理梁游上訴申請,是尊重法治、排除政治干擾的體現。相反,不尊重法庭決定,對終院駁回梁游上訴作出無理的指控和評論,才是不折不扣地以政治干預法治,企圖動搖本港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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