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9月7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長遠尚欠1200公頃可供發展土地,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昨日舉行首次會議,以尋覓1200公頃土地為參考目標,并將12項社會上提出的覓地方法,納入討論,包括利用私人發展商土地儲備、發展政府短期租約用地、發展郊野公園邊陲、填平船灣淡水湖等。專責小組主席黃遠輝強調,12個選項名單可隨著討論過程已有增加,最重要是凝聚社會共識,預期明年第一、二季展開公衆諮詢,預料明年第三季尾至第四季初提交報告。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昨日開會逾三小時,討論了委員會的職權及工作時間表等。特首林鄭月娥參與會議第一部分,她在會上稱,房屋問題是現屆政府工作重中之重,指出“香港并不是沒有可以興建樓宇的土地,但多年來缺乏一個開拓土地來源的共識。”她期望專責小組就善用及開拓土地,提出優化建議及新意念,推動公衆討論有關選項的利弊、優次及取捨,然後提出一個整全的建議凝聚社會共識,讓政府制訂開拓土地工作的整體策略。
專責小組會上討論過三份文件,包括土地供應措施,以及土地需求。就土地供應措施,按照規劃署早前公布2030+研究報告的估算,香港長遠缺少起碼1200公頃土地,小組檢視過政府現行的多管齊下覓地方法,并將社會上有意見提出的12項土地供應來源,納入討論。
消息稱,12項覓地方法內一些甚具爭議的提議,包括發展郊野公園邊陲、填平水塘、發展軍事用地等,當局指出受法例限制。例如郊野公園邊陲地有郊野公園條例規限,軍事用地在《駐軍法》下有規定。資料顯示,《基本法》第14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即《駐軍法》)第10條訂明,香港特區政府應當支持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保障香港駐軍和香港駐軍人員的合法權益。《駐軍法》第1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需將香港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并負擔所有費用。”換言之,軍事用地若交給特區政府處理後,特區政府必須另覓地方,為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