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9月11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月改判13名衝擊特區立法會示威者即時監禁,上訴法庭11日頒佈判案書,重申在法治之下,法律不會容忍任何暴力的行為。
2014年6月,香港特區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2016年2月,13名示威者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當時被判處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特區政府律政司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法官上月最終裁定,原審判決過輕,13名被告改判監禁8至13個月。
11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正式頒佈判案書。上訴法庭表示,原審裁判官判處13名被告社會服務令,是犯了法律和原則錯誤。被告不能以“公民抗命”為減輕罪責的藉口,他們當天是罔顧法律,並以暴力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擾亂行為。
上訴法庭指出,如此大規模衝擊正進行會議的立法會大樓是前所未見的。這顯示了本案的嚴重性,以及13名被告完全漠視公眾秩序及安全的取態,故判刑必須具阻嚇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