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2月29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印尼女傭Erwiana被前僱主羅允彤虐打和恐嚇,羅於前年被裁定罪成,重囚六年及罰款一萬五千元,Erwiana其後入稟區院向羅索償逾八十一萬元,其間揭發羅將名下市值七百六十五萬的將軍澳富康花園單位的一半業權,轉名給丈夫,企圖逃避賠償責任,Erwiana因此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轉名無效。法官昨日頒下判詞,裁定Erwiana勝訴,並表示轉讓物業屬意圖詐騙債權人的財產產權處置,命令將該轉讓作廢,而羅須支付有關訟費。
案中兩名被告為羅允彤及其丈夫徐潤斌。特委法官黃繼明於判詞中提到,羅供稱代兩名子女持有該物業,故她在物業並無實益擁有權,然而於抗辯書中,則表示轉讓旨在令徐成為物業的唯一法定及實益擁有人,卻完全沒有提及子女當中的權益,略去這最關鍵的部分,令人驚訝。
羅另指婚後沒有收入,並由徐支付物業所需的款項,法官認為此並不足以證明羅在物業中沒有任何權益,而該說法與法定押記和該轉讓契有矛盾,因羅在文件上皆以實益擁有人的身分簽署。
羅亦表示由於分居、面臨監禁及有可能離婚,因而要將不屬於她的物業交回徐,由他代子女持有,亦不想與丈夫有任何連繫,惟法官指出即使她身在獄中仍可繼續為子女持有物業,亦看不到她為何需要將一半的份額交回徐。
此外,羅又辯稱訂立分居契時,Erwiana未有提出任何民事訴訟,故她不可能預知未來及為了逃避民事申索的後果而行事,法官表示羅面對指控的情況下,能預料民事申索很快會隨之而來,直指這是常識而已。
至於分居一說,羅曾解釋由一一年底起,便與徐分居,然而法官表明不接納二人因婚姻關係破裂而分居,並指出至一五年,羅仍以徐的住處作為她的住址,可見她視該處為其家,儘管早前聆案官發出命令,但羅仍未有出示任何公用事業收費帳單來證明她和丈夫已經以不同住戶的形式分開生活。因此,就轉讓的原因,法官認為她無法提出令人滿意的答案,遂裁定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