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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潤生:經屋家團子女可申社屋

时间:2018-01-18

  香港新聞網1月17日電 據《澳門日報》消息,澳門立法會一常會昨(16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社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社屋法”建議放寬申請資格,除經屋取得人或四厘利息補貼取得者外,其餘家團成員亦可申請社屋。

  十年後脫家團申請

  何潤生表示,以往家庭會連同子女共同組成家團申請經屋,但隨着子女成家立室,有自身的住屋需求,卻面臨不能申請公屋的問題,惹起社會關注。立法會正討論的“社屋法”第八條,建議放寬申請條件,除經屋取得人外,其餘家團成員可在經屋交付使用十年後,脫離家團申請社屋。

  家突變設補底條文

  “社屋法”亦建議,曾受惠“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俗稱“四厘利息補貼”)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庭,除了取得補貼者外,其餘家團成員可申請社屋。委員會表示,考慮到經屋取得人或置業利息補貼取得者,日後可能遇到家庭突變、重病等,出現返貧情況,建議政府在第九條例外情況設有“補底條文”,幫助該些有需要的人士亦可申請社屋。

  配偶非澳人納成員

  昨日討論中較大變動的是法案第八條第四款,法案建議家團成員配偶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不視為家團成員,仍需計算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委員會認為,不論由人道或家庭倫理角度,配偶是家庭成員之一,與家人關係親密,而且要計算資產及收入,建議將配偶納入家團成員內,政府同意將修改。

  毋擁住宅延至五年

  法案建議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起的前五年內,不得在本澳擁有土地、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較現時法案的三年延長時間。委員會表示,在五年期間內或有人變成經濟薄弱家庭,認為第九條例外情況要考慮這方面。另外,法案建議在提交申請表前三年內,不得為曾被當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的家團成員,委員會並沒有太大意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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