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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經屋家團成員擬放寬申請社屋

时间:2018-01-30

  香港新聞網1月29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正在澳門立法會小組會細則性討論的“社屋法”,建議曾受惠經屋的家團成員,十年後可脫離家團申請社屋。明愛總幹事潘志明認為該措施可以接受,因為申請社屋尚有收入及資產限制,確保社屋供應予經濟薄弱的申請者,期望政府需有足夠的社屋供應。

  社屋始終屬政府

  現時法例規定,已受惠經屋、四厘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團成員,倘有合理理由,可向房屋局長申請例外許可,獲批准後才能申請社屋。

  立法會正討論的“社屋法”建議,曾受惠“四厘補貼”制度及“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團成員(非業權人),不需要房屋局例外許可,亦可申請社屋。曾受惠於經屋的家團成員(非經屋業主),自經屋交付使用十年後,可脫離家團申請社屋。

  潘志明表示,政府放寬上述申請限制後,申請社屋人數會增加,但申請社屋有收入及資產限制的門檻,相信可保障社屋優先供應給經濟薄弱的申請者,且社屋屬租賃性質,該社屋資源始終屬政府。

  漸擴大覆蓋範圍

  他指出,“四厘補貼”已是十多年前的政策,且當時受惠的金額不超過十萬元,相比現時買樓金額是“蚊同牛比”,認同“社屋法”放寬申請限制有一定道理。

  他提醒政府,因應申請社屋人數增加,或增加“無殼一族”的上樓難度,政府要確保社屋有足夠的供應量,讓合資格的申請者均可以上樓,否則容易產生一些矛盾。

  “社屋法”並建議,申請社屋前五年內(現行法例為三年)不得在澳擁有土地及物業。潘志明認同收緊該申請資格“越嚴越好”,杜絕有人賣樓幾年後再申請社屋,企圖走後門,濫用社屋資源。

  潘志明有感政府社屋政策有所改變,以往祇敢小量開放申請,又嘆慢板,但現時則按實際需求去建設社屋及開放申請,感覺政府開始前瞻規劃社屋供應。且以往社屋開放祇照顧經濟最薄弱的基層,但現時慢慢開始擴大覆蓋範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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