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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

时间:2018-06-16

  香港新聞網6月15日電 據中新社報道,澳門特區行政會15日公佈,已完成討論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祗允許中國籍法官及檢察官處理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司法組織綱要法》最後一次修改至今已9年多,根據多年來司法實踐和社會各界提出的建議,特區政府經咨詢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及澳門律師公會的意見後,建議再次檢討現行法律制度,以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運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訴訟快捷性。

  針對《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法案建議負責審理有關犯罪的訴訟的法官,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中指定;同時,也建議在有關訴訟程序中行使職權的檢察院司法官,由檢察長從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

  梁慶庭強調,特區政府尊重司法獨立,有關修訂主要是考慮國防安全及國家機密等國家利益。

  此外,為確保實行兩級審理的制度,法案建議將現時終審法院審理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訴訟的管轄權轉交中級法院,使終審法院日後可審理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上述修改建議不包括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除另有規定外,其規定適用於待決的訴訟程序。(記者 龍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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