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同步规划公共文化设施 《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实习生 刘 欢
“改革开放四十年,农村发生新巨变,施洋故里展新姿,城乡旧貌换新颜……”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举行了“歌唱竹山”大型群众文艺汇演,600余名群众自编自演34个文艺节目,为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献礼。
作为荆楚文化的发源地,湖北文化底蕴深厚,群众参与文体活动积极性高。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群众享受文化服务的权益,助推文化强省建设,11月1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湖北是文化大省,但长期以来,公共文化事业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地区间文化事业投入差距较大,制约着湖北省公共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
对此,《条例》明确,湖北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文化特色,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规定,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设置配备公共阅览设施、流动图书设施、公共文化服务点、体育建设器材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设备,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
除此以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将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湖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居民住宅区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审查该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设计方案。
为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责任,《条例》规定,湖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除此之外,湖北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以炎帝神农文化、楚文化、三国文化为特点的历史文化,以辛亥首义和一批老区、苏区为代表的革命文化……
湖北地处中国腹地,黄河、长江两条大河文明交汇于此,形成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荆楚文化。
尽管文化资源丰富,但文化产品供给和活动开展一直是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的薄弱环节。
《条例》规定,湖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优秀荆楚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结合本地特点,支持具有荆楚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和文化企业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作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
《条例》规定,湖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支持。
就农村地区来说,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培养乡土文化人才和文化能人,支持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节日民俗活动,重视乡土文化产品发掘。
就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来说,湖北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文化特点和发展实际,开发红色文化和民族文化产品,组织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动,打造有影响力的公共文化品牌;积极扶助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文化活动组织。
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为让民众享受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例》规定,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供给传播,支持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条例》还就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进行细化。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假期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情况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
《条例》规定,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惠民工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积极推动在基层、其他行业和部门建立服务点,扩大服务范围。
为调动社会资源,《条例》规定,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者具体购买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