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为治理霸座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广东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出台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无理霸占他人座位还振振有词、肆意在车厢内吸烟还出口辱骂劝阻者、个人误点却不惜阻碍整趟列车准点发车……今年以来,各种不文明乘车行为被持续曝光,其中,尤以霸座行为令社会深恶痛绝,如何文明、规范乘坐列车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话题。当下,各界在谴责这些不良行为的同时,呼吁国家出台相关立法予以惩戒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将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关于“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的规定,率先为治理霸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赢得了大家的一片叫好声。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并公开纸质、电子车票的使用规则。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条例》还要求,旅客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得有打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行为;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依法制止、查处违反铁路治安管理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采取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在铁路线路上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对于实施了危害安全的行为该如何惩戒?《条例》为此明确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条例》还对这些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实施这些禁止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许多网友希望,《条例》施行后,能够对包括霸座在内的一系列不文明乘车行为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让每一位乘客都享有公平的待遇。
广东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认为,乘客上车,买的票是什么位置就应该坐什么位置。《条例》明确了霸座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从行政层面来说,则导致乘车的秩序紊乱。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霸占座位的行为人,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
“随着类似问题的增多,是时候通过立法明确规范管理了。”有律师界人士称,霸占他人的座位,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在国家正在建设的征信体系中,要对霸座人员予以严厉处罚,适当延长其不准乘坐高铁的限制期限,在全社会抵制这种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