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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性”就业模式未消除残疾群体就业偏见 专家建议立法要细化歧视行为

时间:2018-11-29

央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记者王晶)昨天(11月28日)在京发布的《残疾人事业蓝皮书:中国残疾人事业研究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庇护性” 残疾人的就业模式未能让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专家建议称,应向竞争性就业模式转变,立法更要细化歧视行为。

“目前,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模式是一种庇护性就业模式,强调残疾人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劣势地位,要求从政策和制度层面给予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及该校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告诉记者,这种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残疾人未能全面融入社会,也未能消除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偏见。

因此,杨立雄建议,应以提升就业质量、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融入为主要目标,逐步从“庇护性”向竞争性就业模式转变。报告提出,应该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残疾人进行职业评估并进行专业培训,提供持续的职业发展规划咨询。

报告研究还表明,实际上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残疾人的人力资源开发不足,形成“低素质屏障效应”,使残疾人对职业的竞争力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力降低。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需要从提升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入手,打破就业难的循环圈。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院长郑功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残疾人具有人力资本比较优势,实施平等竞争就业模式,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对其人力资本优势进行评估、开发,并根据相关资源进行专业匹配。

“比如,对于不符合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应能够满足其进入特殊学校继续学习的需求;在资金支持上,变地方财政支持为中央财政支持,避免教育经费投入的地区差异,最大限度保证经费投入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他还谈到,按比例就业应成为今后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要加大对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按比例安置制度做出适当调整,包括适当调整法定安置比例、建立安置比例递增机制、实施差别安置比例。

针对就业歧视方面,报告提及,要立法禁止残疾人就业歧视。具体而言,应明确法律禁止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群体的歧视行为,明令禁止在招聘、考核、录用等环节中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歧视行为,细化残疾人就业中所遭遇的各种歧视行为(包括在职工、公务员的招用、聘用、录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培训、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各类专业资格考试等各个与就业有关的方面),明确规定受歧视者的上诉权利,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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