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 刘育英)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网络犯罪……数字经济的到来,对网络空间法治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专家表示,对于可以精确把握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法;而对于创新,应采取“包容审慎”原则,“不要急于求成”“让子弹先飞一会”。
在本周北京举行的2018(第四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与会专家说,现在人们所熟知的法治观念和形态都是源自现代工商社会,而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生产形态与工商社会很大程度是冲突的,这对整个法治体系都提出了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作为流量入口的平台经济出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平台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社会、产业界、学界和立法部门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各界有很多不同的认识。有关平台的法律正在进入重构时期。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书记米良认为,数字经济对现有法律体系最大的挑战,一是交易安全,二是个人隐私保护。在传统经济领域,有担保、质押等多种方式确保交易安全,而数字经济发展时间还短,很多交易相对于传统交易还是不够安全。
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监管模式、打击犯罪也都形成了挑战。此外还有人反思,“平台正在垄断人们的思考,导致全社会快速滑向一个没有思想的世界”。
目前,世界各国的互联网立法也都处于探索之中。欧盟制定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称为“史上最严”个人数据保护条例。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严格立法和统一监管模式,成为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参考。
周汉华说,互联网行业最为领先的美国,这两年也出现反思的声音。今年6月,作为互联网发源地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全美率先通过了几乎和欧盟同样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
中国已经出台了几部重要的法律。2016年11月通过《网络安全法》;今年8月底,通过了《电子商务法》;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立法规划,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都被列入立法规划。
“互联网的出现是千年未有之变局”,与会专家也承认,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比,立法是滞后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说,对已经可以精准把握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损害竞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及时立法,及时制止,“不要让互联网成为作恶的一种有效手段”。
与此同时,与会专家也提到“包容审慎”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院长刘晗说,应把包容审慎、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协调起来,推动和谐、发展的互联网共建共治。米良建议,“不要急于求成”,可以先制定一些试行和低阶位法规,试行相当一段时间之后,看其效果再来制定高阶位法规。
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彭学龙认为,网络治理是一种多元治理,政府、网络公司、网络平台、行业协会都可以参与进来。对于平台责任,他认为,平台是网络治理的枢纽,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这如同工业时代公司的“有限责任”一样重要。
时建中认为,无论是互联网治理,还是打击预防网络犯罪,更多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通过“技术+法律”才可以保证交易安全、空间安全和信息安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