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其中所提“留置”措施,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的权责措施之一。梳理发现,此案也是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监察委成立以来,公开资料中提及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案情
2015年被免去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
据媒体2015年11月16日报道,曾担任山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一职的郭海于当年10月被免职。
今年3月22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经省委批准,山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记者注意到,郭海的前任、山煤集团前董事长杜建华此前因卷入丁书苗腐败案被带走。在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潮中,山西七大国有煤企中也有大批高管落马,白培中、杜建华、任润厚、刘建中、曹耀丰、吴永平、郭海等人均在列。
山煤集团官网显示,其拥有中国煤炭出口专营权(全国仅四家企业拥有)、中国内销煤经销资格和铁路运输计划单列权,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煤炭资源整合七家特大型主体之一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企业。
背景
“留置”为监察委可采取12项措施之一
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留置”为试点地区监察委可采取的措施之一。
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今年1月18日,任建华当选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当天下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会议召开。
据此前中央部署,北京、浙江、山西将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解读1
留置与“双规”有何区别?
留置期限或为90日,并且可延长一次;双规无明确固定期限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规”与留置在实施主体、依据、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
“双规”也称“两规”,其直接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与“双规”是党纪律检查机关依据条例采取的措施不同,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用。
“‘双规’基本上是没有明确固定期限的调查手段”,李永忠表示,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审查期限,留置的期限或为90日,并且可以延长一次。
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李永忠称,参照“双规”的规定,第一是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第二是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双规”,第三是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双规”。
“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试点所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在试点基础上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解读2
留置适用需注意哪些问题?
慎用、少用;在有成功做法并形成规范的基础上再规模推广
对于在适用留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李永忠将其概括为“要用、慎用、少用”。
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明确了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权力机构的用人机制没有发生变化,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情形此前愈演愈烈,新的腐败增量要遏制住,而留置措施就是解决增量的一个做法,所以现在要用。”
但另一方面,李永忠认为留置措施要“慎用、少用”。留置是在总结“双规”经验教训的前提下使用的手段,此前纪委和监察局并没有用过,只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过留置,因此要慎用。
此外,李永忠还表示,留置措施应该在有成功做法并形成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向更大规模推广。
解读3
留置阶段律师是否可介入?
律师介入的可能性不大,不排除个别地方率先试水
此前,留置过程中被留置人员的权利问题也引发专家学者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在相关研讨会上表示,留置是接近且程度轻于羁押的准羁押措施,以监察委的留置权代替纪检部门的“双规”,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律师的辩护权和介入权问题,不能怕给公权力添麻烦而拒之门外。
对于留置中律师是否能够介入的问题,李永忠的态度是,以现阶段情况来看,留置过程中律师介入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三个试点地区会有个别地方率先试水。
李永忠表示,被审查者虽有违纪违法的可能,但在被审查时与审查方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审查者的要求多一些更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反对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但是办案人员和办案水平还有不适应之处。”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