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4月29日,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对外公布了5起“长江禁渔”典型案例。
“施意趴趴鱼”榜上“清江”被罚4万元。2020年10月30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上有“施意趴趴鱼即食清江跳跳鱼香辣小鱼仔湖北恩施旅游土特产零食小吃”的产品售卖,立即对该产品生产商恩施市施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与张家界荣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共生产了500袋“清江趴趴鱼”,原材料均为委托生产商在当地采购的人工养殖鱼。恩施市施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提高产品销量,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清江”“来自硒都——恩施”等字样。该公司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清江趴趴鱼”3316克,没收违法所得4250.00元,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养殖鱼冒充“清江鱼”。2020年8月,恩施市深山农耕土特产经营部从恩施市施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购进40袋“清江趴趴鱼”,购进单价为25.00元/袋,除去扣押的2袋,剩余38袋已全部销售,其中通过线上淘宝店铺“优硒铺子平价店”销售了34袋,线下销售了4袋,销售单价均为52.80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112.00元,违法所得为1056.40元。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清江趴趴鱼”,系张家界荣升食品有限公司收购本地养殖户的鱼,而非清江鱼,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清江趴趴鱼”816克、没收违法所得1056.4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养殖鮰鱼宣传成野生鱼被罚2万元。2020年12月23日,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称巴东县城吴老二鲜鱼批零部涉嫌销售野生鱼,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鲜鱼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销售鲜鱼时,将购进的养殖鮰鱼宣传成野生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巴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私自销售野生清江鱼。2020年11月27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称,在鹤峰县邬阳乡集镇超市内,有自制“清江鱼”出售,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鲜鱼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鹤峰县邬阳乡连升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莫宇涛购进在鹤峰县邬阳乡金鸡口水库捕捞的野生清江鱼22.5公斤,进价8.00元/公斤,货值金额180元。购买后当事人进行加工,并油炸制成“小炸鱼”在门市部出售。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野生清江鱼,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野生清江鱼的合法来源凭证。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野生清江鱼0.636公斤、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照销售鲜鱼。2020年12月23日,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继明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鲜鱼(鳕鱼、黄骨头、鲢鱼、鮰鱼)。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巴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