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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学校运动场和校舍交付前需测甲醛

时间:2020-08-26 18:04:00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8月26日,记者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并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校园内运动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应当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

《条例》规定,校园内运动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

《条例》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免疫规划管理等工作;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

《条例》将提高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以及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机制。学生有心理异常状况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相关个人隐私。学校应当开设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相关专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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