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西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倒卖车票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替实际购票者抢票,构成了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据媒体报道,刘金福还实名举报了携程网、飞猪网、高铁管家等抢票软件,但是公安机关回复是查无实据。对此,有专家认为,法律上应当对个人以及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据1月6日央广网报道)
同样是帮人有偿抢票,刘金福作为个人就被定性为倒票黄牛,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形形色色的网络平台或APP却处于不被 “打扰”或者得到认可的安全状态,抢得风生水起。这不免让人困惑和质疑——都是抢票,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司法部门认为,刘金福通过购买专业抢票软件,多账号登录,不间断进行抢票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火车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破坏他人的公平购票权,增加了12306网站负担。然而,抢票平台的操作何尝不是如此呢?按照司法部门的上述办案逻辑,抢票平台能力更强,控制的票源更多,牵涉的旅客更多,收取的“抢票费用”也更多,对12306平台的冲击更大,对他人公平购票权和火车票管理秩序的妨害也更大。据媒体公开报道,有些抢票平台还存有默认勾选收费、套路收费、虚假宣传、卖有为无、卖无为有等行为,情节和性质理当更加严重。那么,司法部门为何只针对个人出重拳,而对众多抢票平台却不闻不问呢?
实际上,近年来,法学界对于网络抢票行为的性质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其中一种观点就是上述司法部门在办案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基于实名制的有偿代购车票无法控制票源,不符合倒票特征,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所收佣金为劳务费用——该种行为应受民商法调整而非刑法调整。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随着抢票平台、APP的不断出现,火车票购票消费关系和管理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在这种变化中的某个环节有可能隐藏着 “线上黄牛”的影子。“线上黄牛”会呈现出与传统的“线下黄牛”不一样的新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会更加隐蔽,更加模糊,更难以识别。这就要求司法部门针对新型火车票消费关系和管理关系建立甄别打击“线上黄牛”的新规则,树立统一的标杆。两高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指导案例,或者联合公安、铁路等部门出台相关意见,对“线上黄牛”的特征、表现形式、入罪门槛、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进行“画像”,给出打击“线上黄牛”的操作指南,让相关部门打击“线上黄牛”有标可依。这样,各地各部门甄别打击“线上黄牛”就能统一尺度,更加精准权威,更加公平公正。有了统一的司法标杆,不论是个人还是平台,只要满足了 “线上黄牛”的主客观要件,就应受到立案追责。显然,依据标准区别对待抢票行为既有利于维护购票管理秩序,也有助于保护正常的民事代理服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