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财经资讯 > 生活消费

资源循环再利用成机动车回收新细则亮点

时间:2020-08-03 19:15:00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吴博峰)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一年之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渐增加,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淘汰老旧机动车已成为各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今年4月,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负责人王斌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全国回收报废车辆是229.5万辆,同比增长15.3%。十八大以来,全国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带动新车消费3.5万亿元。按照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和国际汽车报废水平测算,未来我国汽车报废更新的规模相当巨大。

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的最终环节和末端“出口”,畅通汽车报废回收渠道,对置换新车消费空间,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注意到,即将施行的《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同时,《实施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相关证牌;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2019年6月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不仅取消了回收企业数量控制的要求,同时取消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销毁的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这一规定让报废车的利用价值得到了提升,无论对拆解回收企业和车主都是利好。去年12月,有关部门修订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再次明确回收拆解企业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要求以及操作规范。

  • 上一篇:激发市场活力 新能源车“宽进严出”
  • 下一篇:让监督更有效 让消保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