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孙蔚)近日,沈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
《规定》表示,对于房产中介以及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误导、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者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对存量房交易施行网签备案制度,房产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达成的,应当在存量房网上签约平台上,通过市房产局的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络操作服务。
沈阳市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产中介以及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检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