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孙蔚)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2020年4月24日起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共产房)预售许可办理进行了部分调整,涉及截止日期、期限延长、可办许可次数、申报价格等四方面。
截止日期方面,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如在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商品住房项目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期限延长申请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延期交房协议》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材料包括预售许可延期申请、施工许可证或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全部已购房人签订的《延期交房协议》。
可以办理两次预售许可。其中,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可以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地上住宅已办理两次预售许可的,可售仓储、车位等部分可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时,一次性申报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全部可售住房、仓储、车位的销售价格。
申报价格方面,在2020年4月24日前,已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仍有未办理预售的住房、仓储、车位等,满足预售条件的,可以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但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