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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明确: 不得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

时间:2021-04-30 15:44:00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吴采平)4月29日,记者从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该省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是湖北省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该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宣传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争议。《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如实提示风险、披露相关信息,或者违反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将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关闭或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将被实施联合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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